榆林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一、缴存基数调整对象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其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要求完成缴存基数调整。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榆林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6年7月1日起调整,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调整一次。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
三、缴存基数核算方式
1.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5年月平均工资(取整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2025年1-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3.2026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榆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2697元;下限不低于榆林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其中,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为2376元,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为2250元。
4.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与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
四、其他事项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须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高于或者低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主动扛起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如实统计、核定及申报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并接受职工监督。
4.各所属单位要认真做好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宣传,确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5.如有政策疑问,可联系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拨打12329客服电话进行政策咨询。
附件: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县市区管理部地址及联系方式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6日

